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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2024-04-22 08:17:39        408次浏览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一、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二、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三、开信用证的运作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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