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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电子承兑汇票贴现,诚信经营信守承诺

    2024-12-03 03:47:01 2436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与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自2007年已实现全国通用;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专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 ABC Co.Ltd. 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To order)汇票常标有"pay ABCCo.Ltd.orOrder"或者"paytotheorderofABCCo.Ltd."。这种汇票能够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bearer)常标注有“paytobearer”或者"paytoABCCo.Ltd.orbearer"。这种汇票不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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